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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22/12/28 14:35:00
建筑物的防雷措施是什么?
一般規定,各種防雷建筑物必須采取措施,防止直接雷擊和雷電波侵入。
根據本規范第2.0.3條第4、5和6款的規定,雷電感應防護措施也應適用于I類防雷建筑物和II類防雷建筑物。
如果建筑物配備了防雷裝置,如果防雷裝置不能與建筑物內的其他設施和人員隔離,則應進行潛在的補償連接。
一級防雷建筑物防雷措施
一級防雷建筑物的直接防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:
必須安裝獨立的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(網),以使受保護的建筑物和突出屋頂的物體,如在避雷針保護區域內的機罩和通風管。架空防雷網的凈尺寸不得超過5m×5m或6m×4m。
排氣管、排氣閥、排氣管等噴嘴外的下列空間、排放的爆炸性危險氣體、蒸汽或粉塵必須在避雷器的保護范圍內。如果沒有管帽,則必須在管道開口上方有半徑為5m的半球。避雷針和閃光燈之間的接觸點應設置在上述空間之外。
對于排放爆炸性危險氣體、蒸汽或粉塵的排氣管、排氣閥等,排氣管和安全閥僅在排放物無法達到爆炸性濃度時排放爆炸性濃度。排氣管和排氣閥長時間點燃,排放后立即點燃并燃燒,并在發生事故時達到爆炸性,避雷器的保護區域只能在管帽處進行保護,如果沒有管帽,則只能在管口處進行保護。
在獨立避雷針的塔架、架空避雷針的末端和架空避雷網的每根柱上應至少設置一個下壓頭。對于金屬塔和柱或焊接并結合到加固材料上的塔和柱,應將其用作下封頭。
獨立避雷針柱、架空避雷針(網絡)及其接地裝置與受保護建筑物及其相關管道、電纜和其他金屬物體之間的距離(圖3.2.1)應滿足以下表達式的要求,但不得小于3m: